行政诉讼法律文书【三篇】
行政诉讼文书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审判刑事、民事(含经济纠纷)和行政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所制作并使用的各种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义的司法文书,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行政诉讼法律文书【三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篇: 行政诉讼法律文书
原告:潘丽虹,女,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四道口15号。
被告一:北京市海淀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榆树林18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北京如日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请求撤销北京市海淀区房屋管理局作出的海房管裁字(2010)第87号裁决书。
事实与理由
原告潘丽虹的房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四道口15号房屋,属于北京如日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海淀区四道口住宅小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建设拆迁范围。2010年7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房屋管理局作出“海房管裁字(2010)第87号”裁决,裁决要求原告将自己的房屋交给第三人拆除并办理拆迁补偿安置手续。
拆迁人为原告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大街305号8区7号楼17层2003号产权不明,不属于被拆迁人所有。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拆迁人提供的调换房屋产权应属于拆迁人所有,但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大街305号8区7号楼17层2003号产权并不属于北京如日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
同时《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京政办〔2000〕19号)规定,在危旧房改造中,对被拆除成套住宅房屋的居民,按照原建筑面积予以安置;对被拆除非成套住宅房屋的居民,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安置:(一)原住宅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安置1套一居室。原告原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为19.06平米,按照规定应安置一套一居室,而产权的房屋调换不是一居室,仅仅是只带有卧室和厕所的公寓。
北京市海淀区房屋管理局未尽审查产权调换房屋情况的相关义务就作出相应裁决。现起诉至法院,请法庭依法支持原告的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
日期
第二篇: 行政诉讼法律文书
原 告:
姓名: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75年9月14日
民族:汉
籍贯:
职业:公务员
工作单位: 区工商局
住址: 区东门路1-2-1-201
电话:
被 告:
名称: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
电话:
诉讼请求:
1、撤销被告作出的 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理决定书;
2、责令被告就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向原告道歉;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8年元月23日,原告驾两轮摩托车到区国税局( 区长安大道)接妻子。其时几名着公安制式服装但未配带警徽、警号及肩章等警察标志的男子在国税局门前“执法”。原告返回时因天气寒冷,将头盔取下交由妻子配戴,自己则戴着羽绒服帽子。可刚上路时就被“曹某”(未表明身份,文书上署名姓曹)拦下。在查看了原告的摩托车手续后,“曹某”抬手就去撕扯原告的帽子,说不喜欢别人戴着帽子与之说话。原告就其无礼行为提出质疑,双方发生口角。僵持一段时间后,“曹某”拿出一本简易告知书说,只要原告“留下大名”就可以“放一马”。原告为了尽快脱身,迫于无奈,草草浏览文书见并无罚款,以为只是警告了事就签了名。 “曹某”扯下第二联塞给原告后随即离去。在整个过程中,“曹某”一直未表明身份且态度恶劣,动作粗暴无礼,更未出示执法证件,其行为完全偏离了一个执法人员所应该具备的基本行为准则。原告回家之后发现告知书上陈述其在淦河大道实施违法行为,并且用黑色钢笔虚填罚款50元。 2008年3月11日,原告以情节轻微、事实不清、程序不合法为由向 市交警支队申请行政复议, 市交警支队程序科工作人员先是不肯受理,表示从未受理过这类复议,接着劝原告算了,免得以后交警“盯着搞”,说曹某当时未出示执法证原因在于原告未要求其亮证,并说程序不合法是交警的事,不影响对原告的罚款。在原告的一再要求下, 交警支队受理了复议。2008年4月下旬,原告接到支队通知说复议结果已出来,要原告去拿。原告于2008年4月25日到支队时又被告知,因程序科陈科长出差,公章不在,到“五·一”后再说。2008年5月13日,原告终于收到 交警支队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书中避重就轻地表述原告的复议理由是“认为情节轻微”,并认定该案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作出维持原处罚的复议决定。 在整个事件过程中,被告倚仗其强势地位,贱踏人权,蔑视法律,其工作人员所表现出来的极端不负责任的官僚作风令原告深感不解和震惊。原告认为,被告所作出的011512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理决定极其不当,理由有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九条也规定“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被告工作人员“曹某”在整个执法过程中既没有出示执法证件,也没有表明身份。本案中执法实施者与署名是否是同一人、其有无执法资格到现在尚是疑问。
同时,“曹某” 严重违反行政处罚告知程序,不但剥夺了原告的陈述、申辩权利,更是虚填处罚金额,骗取原告的签字,其行为令人不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据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由此可见,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是无效的,应予撤销。
二、20**年3月23日,原告一直未离开过 城区,更未到过淦河大道。011512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理决定书中陈述原告在“淦河大道实施违法行为”完全是无中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被告以虚构的违法事实对原告进行处罚,理应撤销。
三、原告到 区国税局接妻子时,“曹某”等人在 区国税局门前“执法”, “曹某”看着原告驾摩托车驶上公路,之间行驶距离不过十余米。遭到“曹某”非法检查后原告立即戴回了头盔,不说“曹某”没有及时指正原告的行为有养猫放鼠嫌疑,论事实情节实在轻微,而原告的行为也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在程序实施上严重违法,在事实调查中无中生有,在情节认定上处理过当,完全背离了行政处罚所应遵循的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必须予以撤销。
望法院公正判决!
此 致
xx区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盖章)
2008年5月15日
附:
1、本诉状副本1份。
2、行政处理决定书1份。
3、其它材料3份。
第三篇: 行政诉讼法律文书
(××××)×行初字第××号原告„„(写明起诉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被告„„(写明被诉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原告×××不服××××(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到庭的的当事人、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概括写明被告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及其事实与根据,以及原告不服的主要意见、理由和请求等)。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就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理,进行分析论述)。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分六种情况:第一、维持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写:“维持××××(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第二、撤销行政机关具体行为的,写:
“一、撤销××××(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二、„„(写明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如果是不需要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此项不写。如果是确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原告合法权益而须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和交付时间等。)”第三、部分撤销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写:“一、维持××××(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二、撤销××××(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三、„„(相对撤销部分写明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如果是不需要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此项不写。如果是确认被告侵犯原告合法权益而须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和交付时间等)。”第
四、判决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写:“责成被告×××ׄ„(写明被告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内容和期限)。”第五、判决变更行政处罚的,写:“变更××××(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改为„„(写明变更后的处罚内容)。”第六、单独判决行政赔偿的,写:“被告××××赔偿原告××ׄ„(写明赔偿的金额、交付时间,或者返还原物、恢复原状等。”〕„„(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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